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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2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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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5-01001
城政办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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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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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3日
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3月25日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3月28日第7次县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四版)》(湘工改办〔202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1号)、《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坚决惩治严重超概算行为的意见》(邵市办发〔2023〕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坚决惩治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邵市办发〔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结合城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级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或虽占比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实际控制权),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内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纳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备案的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及省市配套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及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承担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结算、决算及建设成果移交全过程的主体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概算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项目预算和结算评审。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行业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建设市场主体遵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查处本行业范围内违法招标投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依法依规履职、出具虚假服务成果文件或服务成果文件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与县市场监督、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环境保护及行业管理部门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健全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企业的市场信用体系。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均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限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唯一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通常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具体办理流程参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五版)》(湘建建〔2024〕112号)执行)。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重要矿床资源审批、使用林地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意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编制,以及住建、交通、水利、气象、抗震、园林绿化、文物等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概算评审及审批、预算编制及评审、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施工图审查和确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确认、消防设计审核和确认、人防设计审核和确认等)、招标投标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需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工程建设涉及在电力设施周围或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需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提供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相关部门或机构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竣工验收(含规划竣工测绘和用地复核测绘;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和油库等特定项目防雷装置检测;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水利、气象、档案等专项验收;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已提前至施工许可阶段办理,其相关设施在施工阶段同步建设,项目竣工后直接办理接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核、资产移交和档案归档等。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谋划。纳入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重大项目,由业主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二)申报。由业主单位或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其中,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文件还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申请时不要求提供审批(核准)前置要件。
(三)初审。县发改局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形成初审意见。涉及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项目,初审时应当会商县财政部门。
(四)送审。县发改局根据重大项目申报情况,于每月底汇总初审合格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急需建设或急需报请国家及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或业主单位及时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经县发改局或业主单位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要件审批制。实行要件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或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总投资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实行要件审批制,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强化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总投资不足400万元,且建设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签字同意实施,实行免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和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的项目要件审核制,填报《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第十条 经县发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决策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审核。
(一)项目总投资不足400万元且建设资金未落实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签字同意实施,由相关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并填报《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不足1亿元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债券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其资金来源须按照《邵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市级评估论证实施细则》(邵财债管〔2023〕2号)规定,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如遇省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仅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申请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获批、核准前办理;备案项目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办理。
(二)办理资料及要求。建设单位须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项目选址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严守三条控制线、自然保护地及规划分区的管控要求。选址论证应综合评估空间格局影响、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安全性、交通影响、景观影响、市政配套、邻避效应等因素,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踏勘论证及节地评价,确保选址科学合理。
(三)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及专家论证时间)。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业主单位、审查单位留存。
(四)证书有效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业主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立项的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群众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向县委政法委申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委政法委应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27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不满1000吨标煤且年电力消耗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免于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1000吨标煤以上(含1000吨)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根据《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及相关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按程序申报市、省主管部门进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项目投资总额不足400万元的,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深度要求,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影响效果分析、风险管控、结论与建议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并落实各项建设及运行保障条件。
(三)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依据、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工程量及造价、效益分析、保障措施、建后管护等情况。
(四)省、市相关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已明确资金来源、具体投资金额和建设内容,且按规定须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立项审批)程序的,可免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环节。
(五)凡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六)上级文件及本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审批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出具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国家及省明确规定由特定机构评估评审的,从其规定。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需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及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其格式、内容及深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立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业主单位或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立项批复)。县发改局依据立项申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资金来源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且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文旅广体(文物)、监察、审计、统计、人防等相关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包含:项目代码、选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批复可同时明确项目后续实施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按规定程序报批工程总概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确定装配式建筑占比;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批复文件可以设定有效期。对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如需审批开工报告,应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凭批复文件,按规定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项目法人等发生变更,业主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书面向县发改局提出调整申请。县发改局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对调整后的可研进行评审,在征求县财政关于追加资金安排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县人民政府决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按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须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县发改局牵头编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县财政局依据该计划草案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审批。项目批准立项后,业主单位须委托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规应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及控制性详规要求。业主单位将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依照相关法规需要提交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的重大项目,应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及批复。项目规划方案获批后,业主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方案。需进行地勘的,业主单位应先行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勘察。初步设计方案须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保持一致。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条件等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同步完成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定额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设计文本内容应细化各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其中,交通运输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不足400万元项目,可免于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其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概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必须履行概算审批程序。凡未经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不得启动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
业主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包含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含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代建费)、预备费、土地使用费等。投资概算内容应细化至各单项(或者单位)工程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二十五条 概算审批。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并下达批复。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投资概算时,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概算管理承诺书。
项目投资总额不足400万元的,不单独进行概算审批,直接按照立项批复的投资估算额度进行控制;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后,依据评审意见概算批复。国家、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合并执行。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不含10%)的,或者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应要求业主单位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局出具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责成业主单位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建设规模、内容、装修标准等,重新开展初步设计并编制投资概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依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批复,确保投资概算不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
第二十六条 概算监管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以内。
(一)县发改局依法依规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与监督责任,依本办法受理概算调整;负责相关审批和监管的部门,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概算执行在线监管;项目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开工后至竣工每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县发改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财政局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在拨付资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工程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后,将概算执行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资金,待整改完成(包括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标准、强化管理等),方可在批复概算限额内据实拨付。超概算资金,在概算调整获批前不予追加安排。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关键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影响概算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四)业主单位为概算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概算核定后,应按季度向概算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概算执行情况(含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合规性,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项目内容规模标准执行及超概风险等。业主单位应主动开展概算控制检查,严防超概;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结算及竣工验收,决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五)实行代建制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投资概算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六)设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依标准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须符合国家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达到规定深度和质量。施工图设计(含装修)及预算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七)县审计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重点内容,及时报县审计委,强化违规超概问题查处。
(八)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依有关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九)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概算调整。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改变方案。确需调整且可能导致超概的,业主单位必须事前书面向县发改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含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不含10%)的,或业主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工期超过1年)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核定概算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可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投资概算申请;
2.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前后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原因、依据及方法;
4.与调整概算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含变更洽商补充协议);
5.施工图设计(含装修)及预算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一)申请调增幅度未超原核定概算10%(含10%),或虽超10%但调增额不足500万元的,若预备费可以解决,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涉及县财政追加资金或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借贷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二)申请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或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须经县审计局审计,县发改局依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审计局可依本办法制订审计细则。
(三)申请调整概算项目,业主单位事前未正式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按本办法第十二章第六十七条追究责任并筹措超概资金,待责任追究意见及违规筹措资金落实后,县发改局方可按法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投资作为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依据。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决算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额拨付。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遵循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造价及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核定概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和审核。预算编制应依据湖南省现行计价规范、消耗量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计算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预算应包括建筑安装、附属配套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等内容。严禁“肢解”项目分别预算、分别送审。总投资6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实施;总投资超过60万元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编制预算(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按程序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招标上限值的依据(EPC工程详见第三十六条)。县财政评审中心应高质高效完成评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和评审单位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调整预算,确需增加或变更的,严格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执行。特殊情况需采用高标准装修、采购进口设备或指定品牌材料的,业主单位须出示书面说明(预算总投资不得超出概算批复金额),方可列入预算。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完整提供评审资料。初审结果出具后,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
第六章 招投标与采购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履行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职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业主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或省发改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当报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联审批)。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结果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合并进行”指基于项目实际、行业标准或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适宜合并采购的项目。
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直接在县招标代理机构库择优选取。
(二)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选取三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按“三重一大”工作要求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取。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预算单位采购6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实行按季定期公开,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核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遵照邵阳市发布标准(2022年版)执行:服务及货物类项目3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不超过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工程相关服务100万元、工程相关货物200万元、工程400万元)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涉及房屋、水利、桥梁工程的,采购文件需明确技术人员要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由业主单位全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货物和工程,按照《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等文件办理。
(二)公开招标项目由分管项目副县长或项目推进小组组长组织业主单位会审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主要条款、招标模式(EPC、代建、委托代管、全过程咨询等),形成决议后填写《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审批表》报批。
(三)所有项目须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由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项目副县长或项目推进小组组长审核,由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原件分别报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工程项目,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政策。预算不足200万元的货物、不足100万元的服务、不足400万元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标准的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给予10%至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至1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给予6%至10%的价格加分评审优惠。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交易管理及履约评价反馈。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健全关键岗位人员禁止性规定及特殊情况下变更审批制度。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进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有下述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业主单位(招标人) 禁止行为:
1.以会议纪要、招商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5.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6.限制投标人竞争。
(二)招标代理机构禁止下列行为: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
4.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成果文件。
(三)投标人禁止行为:
1.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五条 履行保证金制度。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为中标或合同价的10%(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提前退付,相关管理单位应将缴退、审批程序及管理制度纳入合同约定条款。
第三十六条 EPC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文件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项目情况及管理能力,合理选择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对个性化要求高、情况较复杂、需求标准多变的项目(如地下工程为主、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不宜采用。
(二)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并具备相应批准文件。在资金落实、基础资料齐全后,以工程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依据技术规范、标准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质量进度要求等进行EPC总承包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的代建、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若招标人已公开已完成的前期文件,上述单位可参与投标,经依法评定标后可成为总承包单位。
(四)加强EPC项目管理,总价招标前应对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后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财政评审,通过评审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纠偏,最终确定总承包价。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总承包单位对招标范围内内容实行总价包干(含设计、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全部费用)。最终结算价格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格为准。在招标人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范围、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特殊地质处理)前提下,结算价款不应突破审批投资概算相应费用限额。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签证。若特殊原因需增加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超概算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追加估算、概算,经发改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因设计原因增加的投资由总承包人承担。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检查,查处转让全部设计施工业务或分别分包行为。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或联合体中标)的不得分包主体设计业务,自行施工的不得分包主体结构施工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代建制管理。代建制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一)推行代建制重点领域。政府性投资为主、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财政性资金占比5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公检法司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确需自行建设的,业主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经县发改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项目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业主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实行代建制。
(二)规范代建项目审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时需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县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规范管理。
(三)强化部门监管。县发改局应加强对代建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建立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动机制。
(四)完善市场服务。代建单位应为具备有相应资质、独立承担、纳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专业单位。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代建单位应履行服务义务,遵守相关制度并接受监管。代建招标文件及合同须向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章 工程变更及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控制工程变更是控制概算的主要措施。除业主单位书面通知同意工程变更调整概算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总包干。超出工程建设设计内容和范围的价款一律不予结算、不予支付。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工程变更:
1.原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缺陷或施工工艺调整需优化设计的(EPC工程深化完善除外);
2.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3.变更设计有利于合理减少工程造价;
除上述1、2项情形外,不得变更调增工程造价导致概算调整。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不足10万元且增加幅度不高于10%(含10%)。业主单位集体研究,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项目副县长审批。
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含10万)不足50万元且增加幅度不高于10%(含10%)。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方案,经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副县长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且增加幅度不高于10%(含10%),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项目业主单位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说明情况,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四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且增加幅度不高于10%(含10%),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项目业主单位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报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五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加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增加幅度不高于10%(含10%),除按二类变更规定程序审核外,项目业主单位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工程项目变更严禁拆整为零,同一地段、同类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减少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及减少概算,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分管项目副县长审批。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实施。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可按审批权限报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事后30日内凭影像、决策等资料补办手续。变更额度达到概算调整标准的,应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业主单位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后,方可组织变更工程施工,并及时汇总资料报县财政局变更预算财评。
第四十二条 工程量签证(计量)。施工图及合同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批准的变更、大型土石方工程及事后无法核实的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如实计量签证并编制资料。同时提供经业主现场代表审核、清晰反映现场情况的现场摄影资料(局部及全景),否则结算审核部门不得列入结算。
第四十三条 变更工程单价确定:
(一)工程量变化调价:
1.工程量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时,执行原综合单价。
2.工程量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或设计变更新增项目),调增超15%部分或新增项目,按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重新组价,保持投标下浮比例。
(二)暂估价的确认。由业主单位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单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业主单位直采并垫付货款,从结算款中扣回。达到工程的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项,通过公开招标定价。
(三)无定额标准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报造价机构审核后执行。
(四)变更增补价款。按原合同约定或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四十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业主单位应建立业主代表、施工及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考勤考核制度。现场施工期间实行人脸识别签到。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在业主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下按投标文件明确人员建立人脸识别系统并保存原始数据。开工后按月进行人脸识别考勤并保存记录。关键岗位人员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考勤不达标者,严格按约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服务单位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履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出租、出借、挂靠资质:
(一)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二)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三)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隶属关系;
(四)合同单位与现场主要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或监理单位与现场主要人员(总监、专监、监理员等)之间无合法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的;
(五)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实行人脸识别或出勤不达标。
第四十六条 质量管控与违规行为报告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完善工程质量检测,严把见证取样关,全面验收工程。
业主单位严防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后应在1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罚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七条 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需到现场进行调查、调研论证的,必须督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充分调查,反复论证,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勘察、施工图设计、预算成果等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勘察、设计、预算完整、精确。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每年要进行业务和守法等方面的考核,对水平低、违法乱纪者要纳入“黑名单”,禁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严禁“打牌子”投标。开标时投标单位法人或项目经理须到场(电子招标除外)。受委托人须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正式员工,投标文件与施工时项目经理原则上应为同一人。
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督与管理。项目部须按要求设立,人员配备到位方可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发现缺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加强工程现场监管。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故。建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现场管理积分制及“黑名单”制度,禁入期内禁入县内市场。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局重点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社会反响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抽查其他项目,要加强对我县投资审计协审服务单位监管及复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6〕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办发〔2021〕2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10号)等执行(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的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国务院〔2019〕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等执行(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的执行)。
第九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超合同工期情况说明(如超合同工期的需提供)和工程质量检测资料。业主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业主单位认为合格后,应及时按行业规程组织验收并出具合格及以上结论,方可进行完工结算。
(一)总投资6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业主单位组织施工方、管理负责人、纪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验收,出具意见后提交班子集体研究结算。
(二)总投资超过6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分管负责人、施工方、监理、行业主管等单位,按行业规程验收合格后,报县财政局结算评审。
(三)使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资金,发改系统资金及县发改局批复的项目,验收须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参与。
第五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严格把关,履行初审职责。不得将非工程费用计入结算,不得将主体与附属工程拆分送审。
第五十二条 材料价格调差与试运行。合同可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或明确风险包干幅度。合同工期1年约定不调价以及超工期(不可抗力及建设方原因合理顺延除外)的项目不予调差;合同期内主材料(水泥、砂石、钢筋等)变幅±3%以内不予调差,变幅超过±3%按邵阳市工程造价文件发布的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承包方负责工程及设备试运行,提供人员、器材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第五十三条 现场勘查结果采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现场勘查。工程量原则上全面核查,特殊情况可抽查。勘察结果不一致时其计结方式如下(合同中明确):
(一)勘查量工程量,按业主审核报送量评审结算;
(二)特殊情况采用抽查方式的:抽查量比报送量少于3%时,抽查部分按实核定,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平均减少比例核减结算;抽查量比报送量少3%至10%时,抽查部分按实核定,未抽查部分按抽查平均减少比例核减结算经评审复核;抽查量比报送量少10% 以上(含10%)时,抽查部分按实核。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最大减少比例核减结算。
(三)施工单位漏报。经核实,业主单位可完善资料后申请补报。
(四)单个项目审减率≥10%或施工单位漏报项目,超出部分及追加项目导致的咨询评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业主单位提交的所有评审资料,结算评审完结后由县财政局整理归档移交县档案馆。业主单位应将项目所有资料逐一整理归档,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移交县档案馆。业主单位凭工程合同、预算书、结算书、结算财评结论、收支明细账等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章 项目前期专业服务和资金拨付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专业服务范围。可研、环评、详规、地勘、测量、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付费执行下列标准:有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指导价或有政府指导价的,按不超过下限4折据实付费;既无行业协会指导价标准,也无政府指导价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决定。特殊情况超标准付费的,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出具专题会议纪要。
项目前期实施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储备项目,可研、初设、概算、专项债资金平衡方案编制,由业主单位申请县发改局统一聘请有资质第三方实施;储备项目的用地预审(压矿、测绘、红线图等)、规划方案、地勘、林业、防洪评估、水土保持、环评、稳评等,由项目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第三方实施。
项目前期费用申报流程。项目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规划设计、用地规划、建议书、可研、初设概算、工程规划、施工图、施工许可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费用(不含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等)。由业主单位申请,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投资项目,服务采购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 资金拨付与概算控制。项目建设资金须按照进度分批拨付。申请拨款前,业主单位须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合同、变更审批、计量报告、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审核意见及领导审批等资料。县财政局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业主单位按程序审批,按进度进行项目拨款。发现拨付进度明显快于建设进度、存在超概算风险时,县财政局应提出预警并建议暂停拨付。
第五十七条 县发改局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局 (或业主单位) 依据计划批复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业主单位(或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拨付方式如下: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凭年度计划、开工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经过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资金项目,参照财政预算资金直接拨付。
代建制项目,按《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专户管理与结余资金。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须设专户管理,按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核算,专款专用。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限制。严禁借支。财政部门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异常者暂停拨付,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拨付。项目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支出股室须逐项目设立拨付台账。工程结算评审结论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80%;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评估、工程(财会)咨询等服务费用拨付额不得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超50%需业主单位书面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六十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到期支付。
第十一章 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六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编制要求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总投资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2个月,大型项目≤6个月。
第六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可编报单项工程决算,全部竣工后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六十四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业主单位须完成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盘点核实,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六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研、初设、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戒问责
第六十七条 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奖惩。
(一)奖励。规范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结算,所负责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获评“省、市、县优秀项目”的,年度绩效考核加分,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可累计),由业主单位申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无资金来源招标开工的;
2.未按程序立项、规划、概算、预算审批和招标;
3.“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4.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不按程序变更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或超合同价10%;
5.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未及时报告制止;
6.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报工程量骗资的、虚假签证;
7.未按合同工期施工及竣工(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批准顺延工期的除外);
8.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程序不合规、档案缺失、推责给二级机构或乡镇村组的;
9.完工未验收或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致超概;
10.涉及公共安全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
11.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致闲置;
12.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三)对违规超概算项目,由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承担超概算资金的筹措任务。
党政机关用房及医院学校等项目,县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按超概金额10%扣减业主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最高扣500万元,确有困难,可分≤5年扣减,扣减资金专用于弥补超概算缺口,未扣减完前,不得增加运行费预算基数。
交通、水利等专项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缺口从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申请新安排。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资金来源渠道(比例)解决。
情况特别复杂的,由县发改局提出意见,按“一事一议”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四)对违规超概算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部门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因管理不善主观延误工期的,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工期届满后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并整改;竣工1年内未完成结算且超概算的,对业主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导致违规超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条件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或资金;擅自调整建设地点或较大变更规模内容、增加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拖延实施。对违规超概10%以上或超概不足10%但超概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责问责;对违规超概算项目关键决策中,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责任追究。未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对参与决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并除执行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外,建议同时予以调离职务(岗位)等组织处理。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擅自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以及擅自扩大规模、调整内容或功能、提高标准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的相关责任,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规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对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者,严肃追责。
第六十八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认真履职,积极贡献。年度绩效考核优先评先评优。
(二)惩戒。未履行管理监督责任,未加强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或未有效处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追究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致使进度严重滞后、建设项目不达标、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国有资产损失、违规同意变更致超概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奖惩。
(一)奖励。管理规范、认真履职项目安全文明、进度快、质量优、资料规范齐全、没有工程变更或变更很少且合规的,纳入县优质施工队伍库,在承建工程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惩戒。单个项目结算审减率>5%时或漏报项目,超出部分及追加项目导致的结算评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高估冒算、虚报冒领、诚信缺失行为,合同中应当明确处罚条款。结算审减率>10%的项目,评审服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结算时扣除。履职不到位或转包违法分包导致管理混乱质量差、进度慢、资料不全、重大变更或超概的,严格控制其工程款拨付,上报不良记录,列入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承建业务。
第七十条 服务单位奖惩。
(一)奖励。管理规范、认真履职,咨询服务工作认真扎实,有效推进项目的,纳入县优质咨询服务单位。
(二)惩戒。代建、咨询、设计、评估、招标代理、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因下列情形致重大变更或超概的;勘察设计成果失实、设计深度不足或缺陷致造价不合理;咨询、造价、评估、检测、测绘等服务较大漏项、缺项、失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鉴证签章不严肃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扣减50%相关咨询服务费;因成果失实(虚假)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所有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不足10%但超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服务费,将相关单位列入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国家、省对中央、省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规范管理有关规定》(城政办发〔2020〕30号)及要点解读文件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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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储备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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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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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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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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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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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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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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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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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 情况说明(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可行性、存在的问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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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位申报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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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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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领导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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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资金单位为(万元) 2、前期工作情况说明包括可研、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批准或备案文件,须附复印件 3、资金来源分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县财政、企业自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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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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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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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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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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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与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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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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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意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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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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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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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审查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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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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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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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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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只用于4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与立项审批资料一起存档。2.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标准:5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报县长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财政局加盖公章。3.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邵阳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附件3
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审批表
编号: [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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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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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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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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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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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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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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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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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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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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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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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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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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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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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 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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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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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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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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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管办意见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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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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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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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总投资400万以上不超过1000万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公管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审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前述程序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附件4
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电话) :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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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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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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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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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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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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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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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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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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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责任主体 |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和 其他□(请注明): |
勘察单位□ 政策调整□ 消防、电力等专业部门的要求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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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造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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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 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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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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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挥 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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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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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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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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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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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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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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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常务会议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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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审批表的同时,须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工程变
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2) 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3) 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议纪要;(4) 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预算 ;(5) 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6)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7) 其他必要 的补充材料。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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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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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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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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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决资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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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业务股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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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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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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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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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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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常务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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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常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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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长落实领导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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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安排金额 仟 佰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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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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