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5 信息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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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该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理。现我大队依法对以下机动车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被扣留的进行公告(车辆详情见附件),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体育betvictro伟德客服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机动车将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城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 11月25日

一审:刘晖
二审:张静
三审:戴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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